獵才醫(yī)藥網發(fā)現(xiàn)有的畢業(yè)生在工作中遇到這種情況,在調崗試用不合格的情況下被辭退,這種情況是合法的嗎?
(解答)中國勞動法上所稱的“試用期”,是指勞動者新進一家單位,雙方相互考察的一段工作時間。一個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只能試用一次。在這段試用期中,雙方都擁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實踐中公司將員工調動崗位或部門后,也常常會設立一段“試用期”。afrgyiu認為,這段試用期和法律上所說的試用期并非一個意思。這段試用期的目的是看員工調動到新崗位上是否合適,而不存在員工對用人單位的考察,更不存在什么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上的特權。所以,你擔心公司將以試用不合格為由按照上述第三十九條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大可不必。
不過,你也并非可以高枕無憂。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還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之前公司認為你工作存在足以引起調動的失誤,現(xiàn)在將你換個部門,換個工作,這樣的套路恰恰與上述第四十條的程序性要求吻合:不勝任、調崗又不勝任、提前30天通知解除。因此,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你應該努力工作,以證明自己的價值。